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大连联众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2执恢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24183310X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联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沙包村商务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57606756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系辽宁合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联众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辽0292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监理费445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元(未付),执行费595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启动网络查询。于2021年3月12日查封大连联众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西中岛的大国用xxx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xxx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分。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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