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民初60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盘锦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祃树营,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