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13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股东,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代理人:邓杰,女,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9651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26元,执行费13360元,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现无银行存款,车辆均已经因其他案件被查封,无股权,无登记房产,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土地已经被轮候查封,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
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于金水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