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065号
原告: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台湾路4号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1636040443。
法定代表人:**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船重工(青岛)海洋装备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号蓝图二期A3现目(80栋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4YGJ56。
法定代表人:陈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船重工(青岛)海洋装备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8309元,退还18259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魏 来
审判员 ***
审判员 牟 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