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船重工(青岛)海洋装备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065号 原告: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台湾路4号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1636040443。 法定代表人:**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船重工(青岛)海洋装备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号蓝图二期A3现目(80栋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4YGJ56。 法定代表人:陈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船重工(青岛)海洋装备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8309元,退还18259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魏 来 审判员 *** 审判员 牟 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