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兰州理工大学(青岛)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兰州理工大学(青岛)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1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民初字第1169号
原告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理工大学(青岛)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兰州理工大学(青岛)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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