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50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辽河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68726589M。
法定代表人:张德宽,该公司经理。
***与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525民特383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元。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正式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15日、2022年2月10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鲁PL××**“长安”牌汽车登记信息,本院对该车采取查封措施后,因车辆流动性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该车信息,未能实际控制该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经查询人民法院一体化平台系统,无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债权人的案件。
3、经本院向聊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4、经向被执行人聊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悬赏执行措施后,其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宽作出拘留决定,因无法确定具体人身下落,未能实际拘留,已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8、本院已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对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企业破产。
本案申请标的为70,000元,经本院执行,无执行到位金额。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永艳
审判员  李海勋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