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拟稿纸
签发:
核稿:
二〇二一年××月××日
审核:
拟稿:
2021年月日
案号:(2020)鲁1502执恢733号之三
事由:拟民事执行裁定书拟稿
主送:当事人
裁定主文:终结(2020)鲁1502执恢733号案件的执行。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恢7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
被执行人: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辽河路南3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辽河路南3号楼。
法定代表人邓国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未到庭),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郭改芝,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邓国勇,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张筱冬,女,1989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任国锋,男,1981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冠县。
被执行人:周立超,男,1985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范超,男,1984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田秀玲,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王锐,男,1986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国勇、张筱冬、任国锋、周立超、范超、田秀玲、王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本院(2017)鲁1502执1289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暂时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502执恢733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立杰
审判员于敬斌
审判员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