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5696号
原告:任广峰,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高新金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山陕会馆北邻古运河西湖景名仕苑4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任广峰与被告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广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