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文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1502民初6328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文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齐增合,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满守月,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路南2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文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所欠租赁费481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按日万分之十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5日,被告因建设冠县国土局工程与原告签订建筑工程周转工具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租赁费,经原告不断催要,被告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48190元至今未付。
二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租赁合同原件一份,拟证明***和被告公司与我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5日—2013年5月6日,租赁货物名称:钢架杆等,并约定租金价格和违约责任。证据2、欠条原件5张,拟证明欠条数额为78190元,被告偿还了一部分,尚欠租金48190元,四张欠条事由处记载“泰和”字样,是原告方为了区分自己所有和从泰和处调剂的租赁物。
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综上,根据原告陈述和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下列事实:2012年1月5日,被告***以被告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建筑工程周转工具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租赁期限: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5月6日,周转工具:钢架杆,日租金0.015元/日,**,日租金为0.08元/日。结算方式:交回租赁物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清租赁费,每拖延一天加收租赁费总额的5%滞纳金。签订合同后被告开始租赁原告租赁物,后来被告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4月28日、2012年10月15日、2012年12月29日、2013年4月27日、2013年5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各一张,欠款金额分别为:13205元、12306元、4945元、7064.53元、40670元,总计为78190元,每张欠条均加盖了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单位财务章。后来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租赁费,剩余48190元租赁费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当事人对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被告***以被告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被告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每张欠条上均加盖了单位财务章,该欠款应视为被告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欠款,被告***代表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其个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租赁费48190元,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要求按日万分之十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文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4819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文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2元,由被告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