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68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赐,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佳福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凤翔工业区昌宏路9号二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赐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佳福斯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福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3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赐申请再审称,*天赐进入公司时约定的是计件工资,有招聘广告、录音等证据为证,一、二审判决不予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佳福斯公司支付计件工资822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9750元、经济补偿金26250元,共计138250元。
佳福斯公司提交意见称,*天赐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天赐申请再审的请求与事实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赐的工资标准为多少。本院分析如下:
双方对*天赐的工资各有不同主张,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佳福斯公司应予以举证证明,但佳福斯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天赐的保底工资为3000元。*天赐主张其为个人计件,每件35元,但其提供蔡京的录音与证言均陈述为集体计件,每件35元,与*天赐的主张不符。由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天赐的工资数额,*天赐申请仲裁及起诉时主张的工资数额存在较大差别,亦超过了佛山市同期在岗职工工资,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天赐的工资数额应按佛山市同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59元计算,并据此得出*天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天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