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聊城市水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02民初8586号
原告:***,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水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支部书记,住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聊城市水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聊城市水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席守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