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25988号
原告:广东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新居委会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周武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秋虹,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倩彤,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复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丈子头村丈子头街**综合楼地下**。
法定代表人:赵志伟。
原告广东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复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28.62元,由原告广东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清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