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万明晓、***等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627民初2022号
原告:万明晓,男,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广南县。
原告:***,男,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家住广南县莲城镇宁秀路**,现住广南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选文,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4年4月26日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家住广东省电白县霞洞镇马路头刺门仔村**现住广南县。
被告:文山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盘龙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662640937N。
法定诉讼代表人:程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广南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住所地:广南县莲城镇八宝米交易市场旁iv>
法定代表人:陆兴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光文,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万明晓、***与被告***、文山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南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万明晓、***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万明晓、***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明晓、***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减半收取11700元,由万明晓、***负担。
审判长杨文青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