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山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磊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执1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文山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磊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文山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磊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昆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磊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权利人文山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南磊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1098687.00元及利息。经审查,权利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我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南磊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领取接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邮寄送达。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控和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果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本院认为,现阶段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满三个月且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付琼
人民陪审员员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