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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627民初2022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广南县。 原告:***,男,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家住广南县莲城镇宁秀路91号,现住广南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4年4月26日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家住广东省电白县霞洞镇马路头刺门仔村8号,现住广南县。 被告:文山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盘龙谷小区40幢106号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662640937N。 法定诉讼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广南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广南县莲城镇八宝米交易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文山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南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减半收取117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