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家机砖厂与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80民初2460号 原告:***高家机砖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高家镇歇马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779828353T。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营门口光荣路西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20249838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东城新区下花园路216号5栋3层S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BC6347。 负责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高家机砖厂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高家机砖厂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家机砖厂以三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家机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17元,由原告***高家机砖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苟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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