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02民初2381号
原告: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302993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营门口光荣路西路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202498388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原告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 琼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