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川1521执1711号
宜宾新三木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宜宾新三木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川1521民初974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宜宾新三木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1.支付工程款40153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0000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3736元;3.支付迟延履行金4321元。
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663元,其中申请执行人宜宾新三木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1959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债权,执行费6073元本院已收取。至此,宜宾新三木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川1521民初9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