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91民初280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22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251495589E,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小其,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淮安市林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92922948,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与被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安市林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同年9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16元,减半收取216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