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优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优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3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优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优德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杰,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潇凌,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阴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汤北新城区光明路东、人和路北。
法定代表人:吴天庆,该医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河南优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汤阴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民终6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21年7月12日进行了询问,优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杰到庭陈述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优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优德公司和汤阴县人民医院继续履行供货合同缺乏相应的基础条件错误。优德公司中标汤阴县人民医院康复科设备采购项目后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优德公司积极生产准备合同内约定的医疗器械,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准备。做好准备工作之后多次和汤阴县人民医院沟通要求履行合同遭到拒绝。2017年优德公司提起诉讼,汤阴县人民医院以不具备合同履行条件作为抗辩理由,并称具备履行条件后会通知继续履行合同,故优德公司选择撤诉。此后,优德公司一直和汤阴县人民医院进行沟通交流,等待供货通知。2020年3月优德公司发现汤阴县人民医院从他处购买的部分康复科设备已经投入使用,部分医疗器械设备与双方采购合同中的设备为同类型,证明汤阴县人民医院已经具备通知优德公司履行供货合同的基本条件。(二)在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内设备已不适应市场需求,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认定事实错误。判断医疗器械通用型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求以及更新换代之后是否适用于现代医学的诊疗活动的主体,其职能部门分别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开展医学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两项专业性问题的裁判标准均不是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常识直接做出判断。优德公司私自采购案外人河南瑞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同型号同类型的八款产品也足以证明双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产品符合现代医学诊疗活动的需要。(三)原审判决认定优德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认定事实错误。早在2017年优德公司为了督促汤阴县人民医院履行合同就提起过诉讼,之后也在积极沟通,且为供货做了充足的必要准备,在发现汤阴县人民医院采购案外人同类型设备后,再次提起诉讼就是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二、原审判决遗漏优德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判结果明显不当。(一)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供货合同合法有效,但在未判决该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情形下,直接判决适用违约金处理不当。(二)优德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优德公司和汤阴县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在2020年8月14日达成的备忘录,双方合意拟定的调解书,2014年汤阴县人民医院发布的招标文件,证明双方有继续履行合同的磋商意愿。二审法院审查后并未对一审法院错误予以纠正,而是在错误的基础上予以维持。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1月12日汤阴县人民医院与优德公司签订供货合同进行医疗设备交易,约定优德公司在接到汤阴县人民医院通知后,十天内安排送货到汤阴县人民医院。首先,合同签订后汤阴县人民医院一直未向优德公司发出交货通知。优德公司于2017年起诉要求汤阴县人民医院履行合同撤诉后,又于2020年诉请汤阴县人民医院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约定履行合同需要汤阴县人民医院先发出供货通知,但未明确约定汤阴县人民医院发出供货通知的具体时间。双方合同已经签订6年之久还未实际履行。原审法院已向优德公司释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优德公司坚持不予变更。其次,2017年优德公司提起诉讼时,汤阴县人民医院即表示愿意协商继续履行供货合同,但始终未向优德公司发出供货通知。本案原审中,汤阴县人民医院表示在医疗用房、资金等问题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向优德公司发出供货通知,但发出供货通知的具体时间仍不能确定。原审法院经多次调解,双方对此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汤阴县人民医院虽表示还有继续履行的可能,但没有明确的履行时间或履行计划,具有明显的怠于履行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审认定汤阴县人民医院构成违约并判决其承担一定的违约金,并无不当。再次,供货合同已经签订多年,医疗设备更新换代在所难免,原交易设备的价值亦会发生一定变化。双方对此均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优德公司所供设备可在市场上正常流通,亦可向其他用户销售。原审中优德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采取合理的措施及时减损。因此,原审认定优德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并无不当。最后,对当事人已经提出的主张,人民法院不能不加理睬、拒绝裁判,否则属于遗漏诉讼请求。原审中优德公司主张继续履行2014年供货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已对涉案供货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及双方过错进行审查并作出评判,最终支持了优德公司关于违约金的部分诉讼请求,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综上,优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优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庞宝峰
审 判 员 焦新慧
审 判 员 李智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范新磊
书 记 员 王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