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02民初3514号
原告:菏泽黄河骨科医院。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记,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优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新尉工业园优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牛留栓,董事长。
原告菏泽黄河骨科医院与被告河南优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菏泽黄河骨科医院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黄河骨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黄河骨科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菏泽黄河骨科医院负担。
审判长许克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