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民辖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城县中医医院。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开发区新风北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1025401996128U。
法定代表人:**,任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优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优德大道*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675354915P。
法定代表人:牛留栓,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大城县中医医院因与河南优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3民初18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大城县中医医院上诉称,其住所地及涉案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县,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河南优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裁定准许河南优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不再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3民初1847号民事裁定;
二、??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苏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