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2执13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欣荣安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新华大厦8楼8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岳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湘市五塘路南山居委会3号。
法定代表人:黎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欣荣安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682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岳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立案后,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信息中心、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息红利信息、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
因被执行人岳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被执行人岳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欣荣安泰电梯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经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曙龙
审 判 员 李超军
审 判 员 胥出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鹏
书 记 员 胡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