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1434号
原告: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隋学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96元,减半收2148元,由原告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于卓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