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5962号
原告:青岛伯特利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豪,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岛路。
法定代表人:隋学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波,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焕卫,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伯特利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青岛伯特利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伯特利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伯特利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计912元,由原告青岛伯特利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颜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鞠晓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