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鸿运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1民初6207号
原告: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唐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14245109M。
法定代表人:隋学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聿珠,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鸿运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大连开发区翠竹小区3栋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40911483G。
法定代表人:于雪,经理。
被告:于雪,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统公司)与被告大连鸿运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达公司)、于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聿珠、被告鸿运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供货款人民币392942.2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人民币82516元,共计人民币475458.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31日,创统公司与二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经二被告确认截止到2018年7月31日,二被告尚欠创统公司供货款392942.22元,二被告同意自2018年11月开始确保每月无条件支付伍万元整货款。但该欠款经创统公司数次索款,至今未果。为维护创统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二被告辩称,认可欠付创统公司主张的本金及利息,认可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因为这几年受疫情影响经济不好,公司基本无收入,欠缺偿还能力,一时半会换不了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7月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现名称。创统公司与鸿运达公司长期开展电器贸易,2018年7月份,创统公司(甲方)与鸿运达公司(乙方一)、于雪(乙方二)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经双方对账,截止2018年7月31日,乙方已确认尚欠甲方货款392942.22元(叁拾玖万贰仟玖佰肆拾贰元贰角贰分),乙方同意自2018年11月开始确保每月无条件支付伍万元整货款,新签订单的付款事宜按所签合同条款办理,不计在上述欠款中,对上述欠款乙方及乙方本人负连带还款责任至货款付清为止,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该份协议有创统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鸿运达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协议签订后,鸿运达公司、于雪未按照约定按期偿还欠款。
庭审中,创统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92942.22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鸿运达公司、于雪认可支付创统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创统公司与鸿运达公司自愿签订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创统公司与鸿运达公司、于雪自愿签订还款协议,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严格履行,鸿运达公司未按照协议还款,应偿还创统公司2018年7月31日前的欠付货款392942.22元。对于创统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综合二被告的违约程度、创统公司的损失情况及考虑疫情给双方造成的经济困难等多重因素,本院酌定鸿运达公司支付创统公司逾期付款利息40000元。于雪自愿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连带清偿货款392942.22元及利息4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鸿运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92942.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000元;
二、被告于雪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于雪承担保证责任以后,有权向被告大连鸿运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大连鸿运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雪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审判员  刘圆圆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艺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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