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鸿运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1367号
申请人: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唐岛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142451094M。
法定代表人:隋学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鸿运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大连开发区翠竹小区3栋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40911483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鸿运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的房屋一套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层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为青房公转字第2××0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鸿运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如被申请人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该账户及资金不得查封、冻结或划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