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华亿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6208号之一
原告: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唐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14245109M。
法定代表人:隋学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聿珠,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关凤路中段江夏藏龙岛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60661522C。
法定代表人:陈国春,经理。
原告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亿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珍芳
书 记 员  段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