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8民初3597号
原告:欧华建业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来勇,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华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欧华建业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华公司)与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欧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中航公司支付欠款240万元及利息(以24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中航公司支付违约金124.8万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欧华公司与中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欧华公司以中航公司的名义承接项目,自负盈亏,欧华公司自行承接的项目按比例向中航公司交纳管理费。2011年8月4日,欧华公司以中航公司的名义与商都县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新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欧华公司履行了全部合同内容,吉新公司将合同款给付中航公司后,中航公司陆续将合同款支付给欧华公司,但尚欠240万元及违约金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中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欧华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中航公司的住所地具有管辖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航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密云区华云工业区,2017年,中航公司与北京雁栖万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中航公司承租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53号院12号楼N座大堂、3-6层用于中航公司的办公场所,故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院12号楼为中航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中航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变更为北京市怀柔区经济开发区。故欧华公司与中航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地、中航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密云区,中航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夏璇
书 记 员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