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华建业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欧华建业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64094号
原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国宾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徐亚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通,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华建业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div>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韶军,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欧华建业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欧华建业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5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科技研发中心项目园林绿化及景观工程设计。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已经现给被告开具发票,但是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111296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112960元及利息。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8.7条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向开封市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的本意都是由项目所在地的机构或法院处理争议。项目所在地位于开封市汴西新区郑开大道北、第一大街与第三大街之间。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的管辖协议只约定了开封市人民法院,并不能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故本案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提交了《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协议书》、照片及《经营地址的说明》,以此说明被告自2014年6月开始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不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欧华建业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东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