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15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大学科技园3-5-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0880959A。
法定代表人:秦昶,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鲁032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支付原告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支付原告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利息(自起诉之日2019年4月1日起至损失全部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2135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0年6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期限为60个月,2020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0年9月26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案执行标的121350元,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封刚远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甘丽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