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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2483号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顺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商务区第B17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大学科技园35101。
法定代表人:秦昶。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