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巩遵光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巩遵光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济南高新支行账户为000000731003800006738的银行存款130000元。******
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