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与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巩遵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3民初210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住该村。******
被告: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大学科技园3-5-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均在济南市高新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仅允许***在东营市范围内以“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的名义开展造价咨询业务,故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东营市,包括广饶县,且该《协议书》明确约定如出现问题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无论根据法律规定还是双方约定,本院均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