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巴厘林海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雍豪建筑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威海市耐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威海恒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樱花制衣行、威海恒建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执保44号
申请人: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清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卫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威海市巴厘林海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巴厘林海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雍豪建筑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威海市耐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威海恒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樱花制衣行、威海恒建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1)鲁1091民初28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865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威海市巴厘林海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巴厘林海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云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雪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