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申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古寨东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于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卫健,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良高,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系**之子),住威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汪军,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开发区。
一审被告:威海巴厘林海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成山环海路1988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威海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1号A-1901室。
法定代表人:于富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汪军及一审被告威海巴厘林海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2民初58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刘成军
审判员  宋智慧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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