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某某卉、山东和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青岛德润天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595号之二
原告:**,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崇伟,山东天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被告:**,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卉,女,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山东和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磊,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德润天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卉,经理。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良高,山东舜元(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卫建,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卉、山东和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青岛德润天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鲁1002民初595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卉、山东和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青岛德润天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撤回起诉,应解除对**、**、**卉、山东和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青岛德润天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鲁1002民初595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告**、**、**卉、山东和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青岛德润天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大  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长友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