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595号
原告:**,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崇伟,山东天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中路10号201室。
被告:**,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卉,女,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山东和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7566号财富壹号广场1号楼1单元2503室。
法定代表人:李记磊,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德润天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兰州西路819号禧徕乐国际家居博览城5楼209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卉,经理。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良高,山东舜元(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古寨东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于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卫建,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卉、山东和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青岛德润天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以因此案的事实与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一并起诉,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6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大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