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巴厘林海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371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被执行人威海巴厘林海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被执行人威海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巴厘林海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鲁1002民初5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如需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应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丧失申请执行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