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82民初6319号
原告:**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观海中路13号。
被告:***,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第三人: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古寨东路315号。
原告**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不服2023年8月1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23)第82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23)鲁1082民初6221号、(2023)鲁1082民初6319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鲁1082民初622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