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青岛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2民催9号
申请人青岛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广西路47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2645791165。
法定代表人:兰锡军,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青岛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汇票(号码10200042/20140416,申请人青岛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9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10月9日,出票金额3000元,收款人山东新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三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青岛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芃芃
审判员  乔 青
审判员  张 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