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3民初3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信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地段安居工程14号楼1-2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MA18Y9WW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宏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院内世通大厦A座15层1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47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齐齐哈尔市信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信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信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市信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45.00元,减半收取21,472.5元,由齐齐哈尔市信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00元由齐齐哈尔市信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