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6民初886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环城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58694712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信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地段安居工程14号楼1-2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MA18Y9WW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文员。
原告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市信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