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德泰电气有限公司

广西金德泰电气有限公司、某某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05执166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德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源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2月19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德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终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2018年6月11日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桂01民终786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217426.10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217426.1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劵、支付宝、微信、京东,以及住房公积金,也到了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进行了走访,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先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