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903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崔妍,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思东 ,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浩华。
原告**与被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育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折少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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