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839号
申请人:临颍县德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2MA4753CW4P。
法定代表人:李雪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2HFA1C。
法定代表人:杨赛。
被申请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圣泰机电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MA6XF18T0G。
负责人:杨虎生。
申请人临颍县德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颍县德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2036和被申请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0566内的存款共计301055.54元,以上保全标的共计301055.54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301055.54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2036和被申请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0566内的存款共计301055.5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5元,申请人临颍县德旭实业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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