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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2154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赤花社区广隆工业园兴业四路18号顺联机械城22座四层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4FAJQ2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森淼,国信信扬(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广场B区二单元26层22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2HFA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被告(反诉原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分别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38.76元(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00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签章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