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1405号
申请人:泰德网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9号院9号楼3层363室。
法定代表人:李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捷成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6号15号楼1**202。
法定代表人:***。
泰德网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山西捷成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98088.94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泰德网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398088.9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德网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捷成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8088.9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10.44元,由申请人泰德网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