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禾顺建设有限公司

扬州禾顺建设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广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苏1003行初248号
原告扬州禾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包家村南庄组33号。
法定代表人杨道飞。
委托代理人周广桂,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奚竹,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广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庆禄,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生干,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禾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顺公司)不服被告扬州市广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扬州市广陵区城乡建设局现已并归该局,以下简称广陵住建局)2019年6月4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禾顺公司委托代理人顾奚竹、被告广陵住建局出庭负责人周小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生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广陵住建局于2019年6月4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根据小夹沟河道整治工程评标委员会在处理小夹沟河道整治工程评审结果异议时,对所有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后提交的核查结果情况报告和招标评标结果复议报告,招标人决定取消禾顺公司中标资格之事实。对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第6号公告第五条“企业即时被锁定并进入整改期,自锁定之日起,不能参加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规定,决定同意取消禾顺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
原告禾顺公司诉称:小夹沟河道整治工程由扬州市绿扬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扬公司)作为招标人向社会公开招标。2019年5月9日,该工程在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陵分中心开标,原告根据绿扬公司要求参加了该工程的投标活动。2019年5月19日招标信息平台显示原告为该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2019年5月21日发布的中标结果为原处于第三名的江苏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此,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和6月3日分别向绿扬公司和被告递交了异议书和投诉书。绿扬公司于5月23日受理了原告的投诉和异议,并于5月31日向原告送达异议答复函,答复意见是“按照评标委员会复议意见执行取消贵公司中标资格是合法合规的”。被告也于6月4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招标人绿扬公司处理质疑时没有违规行为,并同意取消原告单位中标候选人资格。原告认为,一、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二、投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三、绿扬公司处理原告异议答复时间超过法定期限;四、绿扬公司在招标投诉过程中采取双重审查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五、被告未向原告交代复议或者起诉的权利。综上,请求撤销被告于2019年6月4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
原告绿扬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及依据:1、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的异议书1份,证明原告对其未能中标提出异议;2、异议答复函1份,证明招标公司答复超过法定期限;3、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3日的投诉书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投诉事实;4、投诉处理决定书1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内容;5、南京永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异议答复函1份,证明能够参加投标活动的企业即认定未被锁定为整改企业;6、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1份,证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明确答复对资质检查结果为不达标的企业,不能参加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的规定,仅对企业某项被检查为不达标的资质进行限制,不影响该企业其他核查达标的资质参加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7、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的集镇河河道整治工程中标结果公示1份,证明常州某公司也是动态核查不达标企业,但招标公司却认可其中标结果,同时证明绿扬公司采取双重审查标准。
被告广陵住建局辩称:一、被告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明确规定,工程对投标人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格的投标人参加评标,且投标人也作出了承诺。在他人对投标人资格提出质疑后,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评标委员对所有投标人的资质动态进行核查,并提交核查结果情况报告。依据评标委员会的复议报告,取消原告投标资格是有事实依据的;二、被告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第6号公告是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的具体实施意见,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依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作出的处理,适用法律正确;三、原告对案外人其他工程招投标事宜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四、原告诉称招标人处理异议答复时间超过法定期限之异议,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地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时限;五、原告诉称投诉处理决定书没有交代复议或起诉救济权利,原告事实上就投诉处理决定提出了行政诉讼,原告的救济权利并非受到影响。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陵住建局向本院提交的以下证据及依据:1、小夹沟河道整治工程招标公告1份,证明对投标人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2、原告禾顺公司向绿扬公司出具的承诺书1份,证明原告如被有关部门核查资格不合格,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3、动态监管不合格资质查询1页,证明原告投标资格不合格,招标人有权取消原告中标资格;4、关于集镇河、小夹沟、汤汪河河道整治工程施工招标中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查询情况的报告及关于小夹沟河道整治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结果的复议报告各1份,证明评标委员会对原告资质动态检查的结果及意见和招标人取消原告中标资格的事实根据;5、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第6号)等规定、规章。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4,被告所举证据1—4,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举证据其他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作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9日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陵分中心网站发布小夹沟河道整治工程招标公告。该公告资格审查方法载明“本工程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格的投标人参加评标”。2019年5月9日禾顺公司向投标人绿扬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根据贵公司提出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和要求,本公司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本公司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内容没有隐瞒、虚假、伪造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现该行为,贵公司可以拒绝我公司投标,如已中标,可取消我公司的中标资格,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公司弄虚作假、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作出的任何处理”。2019年5月21日禾顺公司对其未能中标等事项向绿扬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绿扬公司在收到核查日期为2019年5月9日禾顺公司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动态监管不合格及该工程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集镇河、小夹沟、汤汪河河道整治工程施工招标中资质动态检查结果查询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小夹沟河道整治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结果的复议报告后,于5月31日答复禾顺公司“按照评标委员会复议意见执行取消贵公司中标资格是合法合规的”。2019年6月3日禾顺公司向被告投诉。次日被告广陵住建局即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第6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资质核查结果不达标的企业,将通过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自动推送到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供公开查询”,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复议报告,对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第6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即时被锁定并进入整改期,自锁定之日起,不能参加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同意取消禾顺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投诉人反映的集镇河河道整治工程中标人江苏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因缺乏相应证明材料,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案涉的小夹沟河道整治工程于2019年4月29日进行招标,招标公告明确载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投标人参加评标。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格也明确规定了投标人需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等条件。原告禾顺公司2019年5月9日被核查为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动态监管不合格,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第6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资质核查结果为不达标的企业,将通过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自动推送到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供公开查询;企业即时被锁定并进入整改期,自锁定之日起,不能参加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整改期为1个月,整改达标,系统自动解除锁定;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本公告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将撤回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本案原告禾顺公司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及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业务在未整改达标前是不能参加与之相关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本案相关证据证明原告禾顺公司在小夹沟河道整治工程投标、定标期间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及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动态监管为不合格,对此,案涉工程评标委员会也进行了调查、复议,并出具了书面报告。绿扬公司根据相关事实和评标委员会意见,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取消原告禾顺公司小夹沟河道整治工程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异议答复函并无不当。原告禾顺公司据此向被告广陵住建设局投诉,被告广陵住建局接到原告禾顺公司投诉后于次日作出同意取消禾顺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该决定虽未告知原告禾顺公司相关救济权利,但并未影响原告救济权利的行使。另原告诉称的其他事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扬州禾顺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扬州禾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审 判 长  孙安敬
人民陪审员  薛丽娟
人民陪审员  周云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