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凌云苗圃专业合作社

同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02执异131号
申请人:同伦???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神舟路37号科创中心A区87号。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路29号。
负责人:*传标,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鞠小波,女,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人:*小建,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12日,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泰兴市凌云苗圃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郭寨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8)苏0602执恢221号中??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丁小建、***、***、***、***、***、泰兴市凌云苗圃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伦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2018年1月22日,东方公司与同伦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同伦公司。2018年2月13日,双方在《江苏经济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8年8月21日,东方公司出具了债权确认书。
上述事实,有资产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债权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通过资产转让取得案涉债权后申请变更其为本案??请执行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同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8)苏0602执恢22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